3個月2宗父母虐兒成植物人判刑 官促增判刑期限港府不回應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9/04 00:00

最後更新: 2018/09/04 00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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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稱,社署近10年接獲的虐兒個案平穩,直言數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或隱藏個案。(資料圖片)

年輕父親兩年前疑難忍不足月的親女哭泣,繼而兩度掌摑及大力搖晃她,以令她停哭,最終致女嬰成植物人。他昨日認罪,今日判刑。3個月內法庭就兩宗被父母虐至變植物人的虐兒案作出判決。法官兩個多月前要求政府重新審視虐兒控罪的10年最高刑期,但當局拒絕;至今依然以非針對兒童、涵蓋謀殺以至危害種族的侵害人身罪提控。

有立法會議員直指本港保護兒童法例「勁落後」,美國部分州份將虐兒罪最高刑期定為30年;而台灣亦剛完成重檢虐兒法例,加入兒童受虐的身心影響因素作判刑。

本港近年接二連三發生嚴重虐兒案,繼今年初5歲女童陳瑞臨(臨臨)遭親父及繼母虐待致死,7歲女童林林亦被揭3年前遭母疏忽照顧,致嚴重營養不良慘成植物人,猶如是次初生女嬰情況,林林母今年6月因3項罪名被判囚15年3個月。當時法官薛偉成形容,即使判女被告最高10年的監禁刑罰亦不夠,促當局審視虐兒控罪最高刑期。

本港現時並無針對虐待兒童的法例,林林及是次案中的初生女嬰均被虐成植物人,控方均引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27章,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條例檢控。此條例涵蓋謀殺、危害種族等50多項罪行,最高刑罰僅10年。

事實上,台灣早已針對16歲以下幼童訂立凌虐幼童罪,今年初更加重凌虐幼童致重傷者,判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,凌虐幼童致死刑責,更進一步加重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保障幼童生命、身體及心理。  

立法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主席張超雄認為,值得檢視虐兒控罪最高刑期,惟有關法例未有就虐兒訂定定義,同時無評估受害兒童的心理影響,認為有必要參考台灣訂定虐兒法例,予社會得悉虐兒的嚴重性。虐兒罪於海外很普遍,英、美、加、澳洲均於保護兒童為前提下,訂定相關涵蓋身體、心理的虐兒法,形容本港「勁落後」,而單是美國馬里蘭州虐兒罪最高已可判處30年。

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稱,社署近10年接獲的虐兒個案平穩,直言數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或隱藏個案。

她稱,現時就虐兒援引的法例部分於港英政府年代訂立,認同有檢視條例的需要,又促政府訂定兒童法加大保障兒童,並設立檢討嚴重虐兒個案機制,分析個案射性及危機因素,作出預防,「明白立例、修例需時,但都應訂下時間表,以顯示港府對保障兒童的決心。」

本報今年6月在法官作出重審虐身最高刑期的要求後,向勞福局查詢,但未獲回應。本報昨再查詢,勞福局指港府非常重視兒童福祉,已有多條法例保障兒童免受虐待,政府會繼續採取多項措施防止虐待兒童 ,並為受虐童及家庭提供一系列預防、支援和補救性質的服務。